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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



年3月1日,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《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(征求意见稿)》(下称“意见稿”),意见稿一出,引发了各界的广泛热议,有人认为修订稿对重疾的定义严格了,有的认为标准更加明晰可以更好的弥合保险责任方面的争议。事实上,每次标准的修订都可能会对相关条目进行增加或删减,但不能因为个别条目的增删而对整个标准做出武断的判断。的确在个别疾病的定义方面更加严格了,比如恶性肿瘤的章节部分,但有些疾病的限制则是相对宽松了,比如冠脉搭桥术、心脏瓣膜手术等不再要求开胸,这当然也是与医学科学的发展方向相吻合的。再者,很多保险公司所载明的重疾种类虽多,但很多的重疾的发病率极低,因此修订稿在鼓励保险公司在拓展承保范围的同时,对于较低发病率的保障内容应作出明确提示,对于消费者在产品选购方面,提供了有效的判断依据。为了让大家更好的了解修订稿的变化情况,小宝君特意对部分看点内容进行了整理,方便大家阅读,不足部分,希望大家给予斧正。一、疾病定义更加合理化和标准化

1、恶性肿瘤分级和理赔标准上,在WHO《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》(ICD)基础上,增加了WHO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》第三版(ICD-O-3)的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、动态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(0良性肿瘤,1动态未确定肿瘤,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,3原发性恶性肿瘤6转移性恶性肿瘤9恶性肿瘤(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))。修订后的严重恶性肿瘤标准,除属于ICD编码中C开头的恶性肿瘤之外,还要符合ICD-O-3肿瘤形态学编码中属于3、6、9的恶性肿瘤。

2、较重心肌梗死的定义中对“心肌酶或肌钙蛋白”升高程度作了量化标准,明确肌钙蛋白15倍(含)以上,肌酸激酶2倍(含)以上。

二、广泛纳入可量化的客观标准

1、在严重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、严重阿尔海茨默病的标准中加入了临床痴呆评定量表(CDR)判定,这个判定在实际的临床诊断中已被广泛运用。

2、将脑中风后遗症、严重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中、严重脑损伤的“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,”修改为“肢体肌力小于2级”,而肌力检测是目前绝大多数伤残鉴定标准中广泛引用的标准,也是临床诊疗过程中的重要观测指标。

3、脑中风后遗症、严重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、严重脑损伤中加入了“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且已经留置胃管90天(含)以上;

4、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的第一项标准增加了数值量化,即“(1)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: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25%;如≥正常的25%但50%,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%”。另外,该疾病第二条由满足三项指标改为两项即可。

三、设立重疾定义评估机制

修订稿中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设立“保险行业疾病定义管理办公室”,该办公室负责疾病疾病定义的管理工作,原则上至少每5年对疾病定义及规范进行全面评估,视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开展修订工作。

另外修订稿还对一些争议的重疾定义进一步明确。比如:严重良性颅内肿瘤疾病中在最后明确“脑垂体瘤、脑囊肿、颅内血管性疾病(如脑动脉瘤、脑动静脉畸形、海绵状血管瘤、毛细血管扩张症等)”不在保障范围。

四、引入轻症重疾的概念

修订稿首次引入轻度疾病定义,将高发的三种核心疾病——恶性肿瘤、急性心梗、脑中风后遗症,按照严重程度分为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两级。其中轻度疾病的保险金额不高于重度疾病保险金额的20%。

五、增加病种数量,扩展保障范围此次修订稿将重疾的保障范围扩展为28种重度疾病和3种轻度疾病。新增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、严重克罗恩病、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种重度疾病;新增轻度恶性肿瘤、较轻急性心肌梗死、轻度脑中风后遗症3种核心轻度疾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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